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2001]58号
体改办、教育部:
你单位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的《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
体改办教育部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部分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创办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弥补学校经费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高校校办企业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校办企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校办企业产权关系不顺、学校直接承担企业运营风险,管理体制不规范、学校对企业行政干预过多,经营性资本难以自由流动、缺乏投入撤出机制,等等。为了尽快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教学、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拟选择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以下简称两校)进行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规范试点工作。现就两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1、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验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校办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2、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与校办企业经营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促进教学、科研和校办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3、对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要在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学校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教学和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兼顾校办企业合理利益要求。
4、对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既要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要构建学校规避企业运营风险、实现资本良性循环的机制。在依照法律、法规对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的同时,进一步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发展。
5、对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既要有明确规范目标,又要有具体的施计划和步骤,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稳步推进。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
6、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资产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账、分开管理的制度。
7、学校依据有关法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学校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值责任,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力,但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8、学校依法设立经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全资企业(以下统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校办企业及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和章程由学校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9、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后,要严格规范学校和企业的关系,学校不再直接对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学校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能是: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书;审定资产经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审定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的活动、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依据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设置资产经营公司的薪酬体系,决定资产经营公司薪酬分配方案。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机构,直接负责行使上述职能。
10、学校应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目前学校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股权)全部无偿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允许学校将闲置、富余及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确需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入资产经营公司。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的,必须严格评估、公正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学校投入资产经营公司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必须公正评估、计价。
11、学校不得使用国拨教育经费、科研代管费、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等预算内资金及用于学生和教职工的各项基金作为经营性投资。
12、学校以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学校不得以其所拥有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教学、科研设备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担保等相关的民事责任。
13、学校和资产经营公司都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重大决策的会议必须对所做出的决定,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议记录。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策,必须追究有关决策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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