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下属企业经济行为审批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
第三条 资产公司对所属各级企业经济行为的审批实行“集中报批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资产公司对所属各级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所属各级企业涉及国有资产的经济行为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的,均须首先报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提交北京大学校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或以北京大学名义报上级有关部门决定。
第五条 资产公司所属一级企业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一级企业所属企业涉及需要上报资产公司的事项,由一级企业统一上报。一级企业的法务部门应对该经济行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政策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一级企业对法务部门汇总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形成书面申请报资产公司。一级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应体现法务部门的意见,若无则资产公司不予受理。
一级企业涉及需要上报资产公司的事项,程序参照前款规定。
第六条 须报资产公司审批的经济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所属各级企业上报的经济行为应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材料以有关部门及资产公司的实际要求为准。
第八条 资产公司应于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召开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对上报的经济行为进行审议,并按照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在经济行为审批过程中,资产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第十条 本“工作指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自2012年8月24日起施行。
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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