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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借款管理办法 (校产〔2006〕007号)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6-07-06 【字体:

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借款管理办法

校产〔2006〕007号

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向所属企业提供借款的经济行为、支持企业发展并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属企业是指资产公司直接持股超过50%(不含50%)的控股企业,或者资产公司直接持股不到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资产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借款仅限于企业集团(或者一级公司)。

第二章   申请借款的条件

第四条  所属企业持续经营状况良好,为解决企业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或支持企业发展,可以向资产公司申请借款。

第三章   申请借款的额度

第五条  资产公司对所属企业提供借款时,应坚持谨慎的原则,从严控制借款额度。资产公司为某一所属企业提供借款的累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资产公司所持有该企业股权所对应净资产的50%,单笔借款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资产公司所持有该企业股权所对应净资产的25%,净资产应以最近一次该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如果公司同时有借款和担保,二者额度累计计算。

第六条  申请借款的企业提交的年度借款额度超过第五条所述的额度限制,确有特殊原因的,需提供该企业属于特殊情况的详细说明材料,资产公司按照程序提交北京大学校产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申请借款的费用

第七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借款项目的金额在银行利率的基础上另按年收取3%的管理费用。

收取时间定为公司签署董事会决议后,以资产公司银行划帐日期为计算基准日。

第五章   申请借款的时间、内容、审批及调整

第八条  申请借款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资金需求计划,于每年1231日前上报下一年度向资产公司年度借款计划。每笔借款或者续借应该提前10个工作日向资产公司递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借款计划内容包括借款原因、用途、金额、使用期限、可行性报告和还款计划等,并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第十条  资产公司职能部门首先对申请借款企业提交的年度借款计划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借款条件,初审通过并经资产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北京大学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借款企业的年度借款计划经批准后,由资产公司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借款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借款额度及用途向资产公司申请借款,申请借款企业的额度经批准后一般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申请借款提前两个月上报调整额度申请,并按照上述借款计划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调整额度纳入该企业当年的借款计划,由资产公司执行。

第六章   申请借款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借款企业在批准的额度内向资产公司借款时,应签订《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借款企业必须履行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条款,按季向资产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等相关财务费用并按时归还借款本金。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根据《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借款利率,于每季度末发送《借款结息通知书》至借款企业,借款企业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支付借款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到期前资产公司发送《借款到期通知书》至借款企业,借款企业应在在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七章   对借款企业的财务监控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对借出款项的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控。

  资产公司借款给所属企业后,有权对借款企业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控审查,以保证借款企业依照借款用途合理使用资金。资产公司对借款企业的监控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向借款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委派的财务总监应按照资产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借款企业实施监督。

2.  向借款企业委派财务专员:由资产公司委派财务专员到借款企业实地审查资金流向,记录审查情况,对借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

3.  书面报告: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要求借款企业传真、发送电子邮件或直接上报财务报表及借款资金使用明细表。资产公司定期审核、分析借款企业报送的报表及借款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财务部对借款企业的财务监控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公司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汇报。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要对借款资金实行专项财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应积极配合资产公司各种形式的财务监控,向资产公司上报真实情况说明,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673 北京大学校产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校产管理委员会

                                                               20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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