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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管理办法 (校产〔2006〕006号)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7-06 【字体:

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管理办法

校产〔2006〕00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为所属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属企业是指资产公司直接持股超过50%(不含50%)的控股企业,或者资产公司直接持股不到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资产公司为所属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仅限于企业集团(或者一级公司)。

第二章   申请担保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应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银行信用资质以上的企业,或者是资产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属于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企业。

第三章   申请担保的额度

第五条 资产公司对所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坚持谨慎的原则,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额度。资产公司为某一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的累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资产公司所持有该企业股权所对应净资产的50%,单笔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资产公司所持有该企业股权所对应净资产的25%,净资产应以最近一次该企业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如果公司同时有借款和担保,二者额度累计计算。

第六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担保额度超过第五条所述的额度限制,确有特殊原因的,需提供该企业属于特殊情况的详细说明材料,资产公司按照程序提交北京大学校产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担保费用

第七条  资产公司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应收取担保费用,根据担保金额按年收取3%的担保费用。

收取时间定为资产公司董事会决议签署时间,待被担保企业将银行已签定的正式担保合同交回资产公司财务部时,根据合同签署的实际担保金额将多收取的担保费用退还被担保企业。

第八条  资产公司所收取担保费用的50%用于提取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其余50%用于担保项目的管理费用。

第五章   申请担保的时间、内容、审批和调整

第九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应于每年1231日前上报下一年度需由资产公司提供担保的年度担保额度申请书,每笔担保或者续保应该提前10个工作日向资产公司递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贷款金额、担保金额、所贷款银行的担保要求、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被担保方近期财务报表、还款能力分析及企业股东会决议原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职能部门首先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交的年度担

保额度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初审通过并经资产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北京大学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所属年度担保额度申请书经批准后,由资产公司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担保额度向资产公司申请担保,一般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申请担保的企业提前两个月上报调整额度申请书,并按照上述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调整额度纳入该企业当年的担保额度,由资产公司执行。

第六章   担保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为企业办理担保手续时应与被担保企业签定协议,协议中必须包含反担保条款。被担保企业须提供董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企业在办理具体的担保手续时,由资产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与银行签署担保合同以及相关的文件资料。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代表资产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五日内将担保合同原件、贷款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报资产公司财务部存档。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财务部为担保业务的主要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对所属企业提供的担保应逐笔登记,加强合同、协议的管理和保管,每月月末向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汇报资产公司向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的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在发生担保后,资产公司财务部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必要的资金监控,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跟踪、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相关情况,特别是被担保企业的债务偿还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必要的分析并及时向资产公司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前的30天及时书面通知被担保企业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企业应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债务人的义务,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企业如不能按照贷款合同履行债务人义务,资产公司将按协议执行,并停止新的贷款担保。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673北京大学校产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校产管理委员会

                                                                                               20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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